(2012)昌执重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重型帆布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重型帆布厂。法定代表人杨福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重型帆布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