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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刘翠容与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翠容;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容,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容与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翠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1998年3月7日至2011年6月14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翠容已不在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工作,自愿放弃与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执行,社会保险部分申请执行人刘翠容与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