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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垚,张美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李垚,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美妮,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李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美妮驾驶的陕DS05**号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现金人民币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美妮驾驶的陕DS05**号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