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李某甲、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703号原告伍某甲。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甲诉被告李某甲、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祚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