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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王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王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被执行人王殿志。本院在执行张国民诉王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殿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