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霍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