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陈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委托代理人邓义民,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委托代理人王天荣,系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王新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尚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