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董玉钦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99号罪犯董玉钦,男,45岁,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玉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七年三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一O年一月三十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执字第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七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以罪犯董玉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玉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3个,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董玉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玉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贾建设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