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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贤锋与沈轶峰、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贤锋;沈轶峰;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绍商初字第1047号 原告:王贤锋。 被告:沈轶峰。 被告: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锋诉被告沈轶峰、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锋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王贤锋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