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贤锋与沈轶峰、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贤锋;沈轶峰;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绍商初字第1047号 原告:王贤锋。 被告:沈轶峰。 被告: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锋诉被告沈轶峰、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锋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王贤锋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