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泽云与韩家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云,韩家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王泽云,女,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韩家根,农民。被告:韩家先,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王泽云与被告韩家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云的委托代理人韩家根、被告韩家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云诉称:2012年元月5日,在肥东县桥头集大韩村韩东组韩承广家后院,原告的丈夫韩家根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原告上前劝架被被告殴打致伤住院。现因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计2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与被告韩家先发生纠纷的对象是王作云,而非王泽云,原告王泽云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王作云”即是“王泽云”,故原告王泽云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泽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