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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榭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柳红与方士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方士良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民初字第25号原告:柳红,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经济开发区一心机械配件厂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许乾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士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红诉被告方士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红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红撤回对被告方士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柳红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