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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成霞、赵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成霞,赵某,粟江,王正军,唐胜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永成,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XX平。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贤春。原审被告:粟江。原审被告:王正军。原审被告:唐胜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滨审判员 何 武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