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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03号原告马某。被告郑某甲。原告马某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9月在网上相识并恋爱,当时其正在大学就读,于××××年××月××日生有一子郑某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经常恶语相加并动手殴打自己,对其缺乏最起码的信任与尊重,导致其身心疲惫,无法共同生活,其于2011年10月曾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并未和好,现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郑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郑某甲称其本意不愿离婚,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他亦感二人无和好可能,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无抚养能力,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他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在网上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生有一子郑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属于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中发生争吵,争吵中互相伤害,夫妻关系逐渐冷漠,原告于2011年10月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回兰州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孩子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12年7月31日原告复诉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亦感原告态度坚决,二人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认为自己无抚养孩子的能力,坚持要求对方抚养孩子,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成婚并生有一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两人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被告工作及收入稳定,且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应给予孩子合理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郑丁恺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原告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