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云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云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某。被告:廖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2年8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