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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云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云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某。被告:廖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2年8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