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道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宁道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关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新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婷婷。被告:宁道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道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