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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玉强与杨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强,杨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张玉强。委托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孟忠。委托代理人何加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强与被告杨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强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强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