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文昌与李兰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昌,李兰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魏文昌,农民。被执行人李兰州。申请执行人魏文昌与被执行人李兰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3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2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程玉华审判员 何 曾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