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民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芦春林申请执行唐山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一审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春林,唐山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芦春林。被执行人唐山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芦春林申请执行唐山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9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徐良彦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