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万利达针织厂与平湖市新东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平湖市万利达针织厂。代表人:张钧。委托代理人:丁爱中。被告:平湖市新东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万利达针织厂与被告平湖市新东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万利达针织厂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万利达针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万利达针织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