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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钱维帮与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维帮,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178号申请人:钱维帮,男,1967年7月8日,汉族,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家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记勤,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