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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安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重庆市安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0号2号21-2号。法定代表人赵元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法定代表人彭彦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曼。委托代理人韩春亚。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贺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博,该公司职员。被告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胜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琪,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安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蔺 莉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