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苏民五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亮与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丛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60号原告赵亮,男。被告丛峰,男。原告赵亮与被告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