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三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郭东千与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千,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655号原告郭东千,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徐丁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千与被告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千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东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由原告郭东千负担。审判长 张立华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