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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44号原告西安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安民。委托代理人张占杰、张建。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王禾。第三人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西民。委托代理人朱嗣明、李向武。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法定代表人赵超。委托代理人王娴。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志雄。原告西安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西安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泛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