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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峰诉被告乔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锋,乔继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张永锋,男,汉族。被告乔继宏,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永锋诉被告乔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永锋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张永锋承担87.5元,退付87.5元。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