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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班某某、班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班某某,班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系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班某某,男,1963年2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被告班某甲,男,1960年5月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班某某、班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紫阳县华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