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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戴吉未与白翠涛、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吉未,白翠涛,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戴吉未(公民身份号码:330221198001070039),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白翠涛(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007084071),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村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吉未与被告白翠涛、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吉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吉未撤回对被告白翠涛、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吉未负担。审 判 员 张信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