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咸阳海达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咸阳海达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海达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咸阳海达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咸渭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咸阳海达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周某某汽车补助费10000元及剩余保险费4911元,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127元。执行中,咸阳海达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朱泉锋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晁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