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与陈兰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陈兰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西关西街车站广场18号。负责人王金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与被告陈兰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惠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