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