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