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利,陈福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30号原告王均利,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福荣,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利与被告陈福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琴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