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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其英与杨年顺、赵华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英,杨年顺,赵华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赵其英,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黄其宏,安徽省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年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被告:赵华梁,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合肥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松路400号。负责人:戴国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其英与被告杨年顺、赵华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其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其宏,两被告杨年顺、赵华梁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琼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杨年顺驾驶被告赵华梁所有的皖A×××××号轿车,沿店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泰公司门口时,与原告乘坐赵其美所驾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等数人受伤。本案经肥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年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经查,皖A×××××号大客车车主为赵华梁,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计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年顺、被告赵华梁辩称,本起事故属实,辩论意见同保险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属实,但对本次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乘坐的手扶拖拉机无牌,应承担同等责任。医药费,我司只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未提供用药清单,我司不予认可,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其英系农业户口。2012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杨年顺驾驶被告赵华梁所有的皖A×××××号轿车,沿店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泰公司门口时,与原告乘坐赵其美所驾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等数人受伤。本案经肥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年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手扶拖拉机车主赵其美、乘车人赵云、赵其莲无责任。经查,皖A×××××号大客车车主为赵华梁,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赵其英于本案事故发生后,于2012年1月24日—2012年1月28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27047.42元,于2012年1月27日—2012年3月16日在安徽省立康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用去住院费两笔计72642.4元。其间用去门诊费2078.1元。计用去医药费101767.93元。另查明,原告赵其英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严重,在诉讼期间仍未治疗终结,不具备伤残鉴定的条件。再查明,原告赵其英、乘车人赵云、赵其莲同时向本院提起三个诉讼,起诉本案被告,本院在(2012)肥东民一初字1207号、(2012)肥东民一初字1208号民事判决中已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医疗费额度10000元判决完毕。上述事实有道路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原告治疗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保险单、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构成民事侵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年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华梁系皖A×××××车的登记车主,应对杨年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事故车辆皖A×××××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非医保用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否应予免责问题,涉及到对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的理解及如何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予以解释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能约束投保人及受害人。同时,对于非医保用药的选择,主要是经治医院的决定,非投保人及受害人所能控制。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其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受伤后共用去医药费101767.92元,因被保险人赵华梁投保的皖A×××××车辆交强险中医疗费10000元额度已被本院判给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两位伤者赵云、赵其莲,因此,原告用去的医疗费101767.92元,应由被告杨年顺、被告赵华梁连带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被告赵华梁赔偿的款项在其承保的皖A×××××车辆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其英医疗费101767.92元。原告的其他损失,可在治疗终结后,收集证据另案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年顺、被告赵华梁连带赔偿原告赵其英医疗费101767.9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赵华梁赔偿的款项,在其承保的皖A×××××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1767.92元。以上一、二、项合计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赵其英医疗费计101767.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银行转账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杨年顺、被告赵华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助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陈 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