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于某,女,汉族,教师,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杜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万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