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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朱寿业,汉滨区五里镇离职干部。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伍建明,汉滨区国土资源局退休干部。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袁 朴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