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德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德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161号罪犯宋德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6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德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8日,依据(2002)津高刑一执字第04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2004年8月31日,依据(2004)一中刑执字第2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2009年2月,依据(2009)一中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德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德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09年4月10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09年7月28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10年1月12日,获表扬奖励;2010年8月9日获表扬奖励;2011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2011年7月13日获表扬奖励;2011年10月12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1月4日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7月6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德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德富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