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加学、付军毅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学,付军毅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加学,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从事装饰业。2009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6日被抓获,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建军、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军毅,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从事理发业。200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减刑于2011年1月27日释放。2011年8月26日被抓获,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加学及其辩护人何建军、王宝辉、被告人付军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伙同曾彪、冬冬(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高新区南窑头村西区一游戏厅内,因债务纠纷将李某1骗上周加学驾驶的别克轿车,先后将李某1带至本市灞桥区狄寨镇夏寨村周加学的住处、丈八北路双水磨村李某1的女儿李某2家中、南窑头村西区鑫源招待所、郭老门村麻将馆等地,对李某1进行殴打让其还钱,并带李某1找其女儿、老乡、朋友借钱。期间于8月18日在丈八北路双水磨村被害人李某1的女儿李某2家中,取得现金2000元。8月22日从李某2的朋友处拿到李某2银行卡,并从ATM机上取出1000元现金。2011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付军毅将李某1带至唐某中建三局一工地内继续要款时,李某1趁机逃走。经医院诊断,李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二被告人属累犯,认罪态度好,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有殴打情节,在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在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周加学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周加学认罪态度好,仅殴打被害人一次,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周加学结合以上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付军毅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加学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高新区南窑头村西区一游戏厅内,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李某1骗上被告人周加学驾驶的轿车内,将被害人李某1带至本市灞桥区夏寨村被告人周加学的住处。后被告人付军毅也赶至被告人周加学住处。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等人先后将被害人李某1带至丈八北路双水磨村被害人李某1女儿李某2家中、南窑头村西区鑫源招待所、北二环郭老门村麻将馆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1人身自由,被告人周加学还殴打被害人逼其还钱。期间,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等人带被害人李某1至新房村、文某、幸福中路等地,被害人从某老乡和朋友处借款600元交给被告人周加学。8月18日,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在丈八北路双水磨村被害人李某1女儿李某2家中取得2000元。8月22日,又从李某2朋友处取得银行卡一张,在ATM机上取款1000元。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付军毅将被害人李某1带至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继续要款时,被害人李某1趁机逃走。8月26日,李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二被告人被抓获。经医院诊断,被害人李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表明,2011年8月26日李某2报案称,因借款问题其父李某1于8月17日至今被周加学非法拘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表明,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周加学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付军毅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减刑于2011年1月27日释放。(3)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抓获经过表明,2011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拘禁的周加学、付军毅抓获。(5)诊断证明书表明,被害人李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他与周加学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1年8月17日16时许,周加学在南窑头西区一游戏厅内找到他,拿走他身上60元钱并在他脸部打了三拳。后他们将他拉上车,车拉到周加学家中,期间一同伙打了他。当晚22时许,周加学等人带着他去他女儿家要钱,后又回到周加学家中。8月18日凌晨1时许,周加学打逼他向家里要钱。当日9时许,他们带他去了南窑头西区鑫源招待所的住处,16时许,周加学又带着他去了他女儿家,他女婿从外面借了2000元钱给了周加学。8月19日8时许,他带着他们去了邓勇处借钱,邓勇给了他500元,他将钱给了周加学。后又去了文某老乡王德军家中,王德军没有借给他钱。后来他们又去了幸福中路向他朋友龚小华借了100元。8月20日,周加学等人将他带到北二环郭某门打麻将,周加学在麻将馆内打他。8月22日上午,他女儿让他去她朋友那儿取了一张银行卡,周加学带着他到双水磨村取了卡,并在ATM机上取走了1000元钱。8月24日,他趁机逃走了。他们非法拘禁他七天,有固定的四个人看管他,让他找家人和朋友借钱。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被害人李某1的女儿)证明,2011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获悉她爸李某1在南窑头一游戏厅内被周加学等四人带走了。当晚10时许,周加学带着她爸来到她家,说她爸欠其11万多元,让她准备钱,之后开车将她爸带走。8月18日晚8时许,周加学等人带着她爸进了她家,她将2000元钱给了周加学,她爸又被带走。期间她爸多次发短信说周加学让他还6万多元,还天天打他。8月24日,周加学打电话说她爸跑了,8月26日她就报了案。(2)证人王某(被害人李某1的女婿)证明,2011年8月17日晚11时许,李某1打电话让他凑些钱,他下楼看见周加学和李某1进了他家,过了一会他们开着车离开。8月18日晚8时许,周加学又带着李某1来到他家,他就下楼借了2000元,周加学把2000元装进口袋,随后他们带着李某1离开。8月22日中午,任胜先打电话说他岳父将卡(一张存有1000元的信合卡)拿走。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加学供述,李某1与他有债务纠纷。2011年8月17日18时许,他和曾某、曾某的朋友将李某1从南窑头一游戏厅带回他家,付军毅和一个朋友也到了他家。当晚他和李某1去了双水磨村女儿家中,但未要到钱。8月18日晚上,他从李某1女婿处拿了2000元。8月19日,他们带着李某1到新房村找邓勇借钱,李某1将借到的500元给了他,去文某找李某1的老乡“王老大”,“王老大”没有借到钱,接着去了幸福中路李某1另一个朋友处,李某1将借到的100元钱也给了他。8月20日13时许,他、曾某、付军毅、付军毅的朋友带着李某1去北二环郭某门麻将馆打麻将,他在麻将馆内将李某1打了一顿。8月22日,他和付军毅带着李某1去了双水磨村取卡,后在昆明路附近的工商银行内取出1000元钱。8月24日,他给付军毅打电话,让他带着李某1去中建三局要钱,李某1趁机逃跑了。(2)被告人付军毅供述,2011年8月17日晚,小周(周加学)打电话说有人欠钱,让他帮忙,他就叫了冬冬来到双水磨村,后带着他们一起去了小周家。8月18日上午,小周开车带着李某1去了老李在南窑头的住处。老李打电话借钱未果,当晚他们带着老李到其女儿家拿到2000元钱。8月19日,老李带着他们去新房村找老乡邓勇借钱,邓勇给了500元。后又到幸福中路老李朋友处借到100元,老李将600元都给了小周。8月20日,他们带着老李到北二环郭某门麻将馆打麻将,小周嫌老李借的钱少就打了老李一顿。8月22日,他们带着老李到双水磨村取了老李女儿给的一张卡,小周将卡内1000元钱取出。8月24日,老李从中建三公司的楼梯逃走了。他们非法拘禁老李的七天内,小周让他一直看管老李。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李某2、王某辨认出周加学是案发时非法拘禁李某1的人;李某1辨认出周加学、付军毅是案发时非法拘禁他的人。6、指认笔录及照片表明,经周加学指认,高新区南窑头西区是找到李某1并让其上车的地方;经周加学、付军毅指认,南窑头鑫源招待所、北二环郭老门村麻将馆、狄寨塬夏寨村均为非法拘禁李某1的地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加学、付军毅因债务纠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加学在拘禁被害人期间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加学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加学与被害人李某1即使存在债务纠纷,也只能通过合法方法解决,被告人在多个场所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七天时间,殴打被害人且带着被害人至其亲友处借钱,影响恶劣,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加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执行至2013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付军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