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汤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艳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