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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15号原告樵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法定代表人谢丽琪。委托代理人林燕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坚,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