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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