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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2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庞某祥;庞某伟;王某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庞某祥,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X村委会X队。被执行人庞某伟,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浦县廉州镇X路**。被执行人王某军,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浦县廉州镇X路。申请执行人庞某祥与被执行人庞某伟、王某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军自动交来执行款人民币6282.42元,本院已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债务已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执结本案。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合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暨本院(2012)合执字第2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某华审 判 员  王某兴代理审判员  陈某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邱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