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新峰与王晓敏、姜成芬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峰,王晓敏,姜成芬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张新峰,男,生于1969年2月4日,回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王晓敏,女,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姜成芬,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张新峰与王晓敏、姜成芬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峰逾期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 蕾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兼)书记员 庞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