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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黄某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黄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