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金城、曾维锋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城,曾维锋,郑宝萍,周乐亮,孟磊,周飞宇,张艳丽,范兴茂,魏然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城,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滨海县。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人曾维锋,男,1987年5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监利县。辩护人马军勇,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宝萍,女,1989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高青县。被告人周乐亮,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邵县。被告人孟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华中农业大学学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辩护人刘冰、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宇,男,1986年4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沭阳县。被告人张艳丽,曾用名张丽艳,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巴东县。被告人范兴茂,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辩护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然,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钟祥市。辩护人毛浩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九被告人于2012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孟磊、魏然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其他七被告人于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九被告人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城、曾维锋、郑宝萍、周乐亮、孟磊、周飞宇、张艳丽、范兴茂、魏然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金城及其辩护人杨李影,被告人曾维锋及其辩护人马军勇,被告人郑宝萍,被告人周乐亮,被告人孟磊及其辩护人刘冰、杨盼盼,被告人周飞宇,被告人张艳丽,被告人范兴茂及其辩护人卢仁兵,被告人魏然及其辩护人毛浩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某、范某先后于2012年2月1日、2月12日被骗至西安市雁塔区白杨寨村刘某家出租屋,被害人周某于2012年2月6日被被告人曾维锋骗至该处,被害人廖某于同年2月12日被被告人周乐亮骗至该处,上述被害人分别由被告人李金城、曾维锋、郑宝萍、魏然、孟磊、周飞宇、张艳丽、周乐亮、范兴茂轮流看管,强迫其加入其传销组织。2012年2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李金城、曾维锋、郑宝萍、孟磊、魏然、周飞宇、张艳丽、周乐亮、范兴茂当场抓获,被害人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城及其辩护人、曾维锋及其辩护人、郑宝萍、周乐亮、孟磊及其辩护人、周飞宇、张艳丽、范兴茂及其辩护人、魏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九被告人表示认罪,并有:1、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信息;2、被害人曾某、范某、周某、廖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张某、付某、吕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金城、曾维锋、郑宝萍、周乐亮、孟磊、周飞宇、张艳丽、范兴茂、魏然的供述及辩解;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城、曾维锋、郑宝萍、周乐亮、孟磊、周飞宇、张艳丽、范兴茂、魏然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九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九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磊、范兴茂、魏然的辩护人辩称该三名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均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的具体实行行为,不具备认定从犯的条件,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金城、曾维锋、孟磊、范兴茂、魏然的辩护人辩称该五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曾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8日止)。三、被告人郑宝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18日止)。四、被告人周乐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8日止)。五、被告人孟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8日止)。六、被告人周飞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8日止)。七、被告人张艳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8日止)。八、被告人范���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8日止)。九、被告人魏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锐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