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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和庆霞诉被告王韩、被告郑立新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庆霞,王韩,郑立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和庆霞。委托代理人刘守富。被告王韩。委托代理人杨爱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立新。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和庆霞诉被告王韩、被告郑立新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庆霞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长代审 判 员  吕江涛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冀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