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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土家族,1993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石柱县。2012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2月4日晚,被告人陈涛及邹超、相成群(均已判决)共谋抢劫清水网吧的财物。被告人陈涛因在清水网吧担任网管不方便出面,主要负责出谋划策。被告人陈涛告知邹超、相成群网吧财物的存放位置及逃跑的路线,并陪同邹超踩点逃跑的路线,并提供1根钢管给邹超。邹超、相成群答应事成之后分200元给陈涛。2012年2月5日4时许,相成群、邹超来到本区大矸街道清水菜场旁的黑网吧,先将客人赶跑,再用钢管和斧头威胁网管叶某离开收银台。两人抢走收银台存放的1810元现金、400余元游戏点卡及5包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57元)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扔在路边。2012年4月28日21时许,重庆市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在洪濑镇东溪开发区中信电子网吧抓获在逃的被告人陈涛。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同案犯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本院依法对其判处。被告人陈涛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并没有为邹超和相成群出谋划策,钢管也不是其提供的。邹超和相成群说要去抢劫其认为只是开玩笑,二人后来是否去过了其并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人陈涛与邹超、相成群共同预谋对本区大矸街道清水菜场旁一家黑网吧实施抢劫。因被告人陈涛在该网吧担任网管熟悉环境,遂向邹超、相成群提供了网吧财物所在位置,并帮助二人对逃跑的路线进行了踩点,约定在二人得手后分给被告人陈涛200元生活费。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涛催促邹超、相成群动手,邹超、相成群带上事先购买的斧头和水果刀,被告人陈涛又为二人提供了一根钢管。凌晨4时许,邹超、相成群来到该网吧,先将客人赶跑,再拿出凶器威胁要砸网吧,迫使网管叶某离开收银台。二人劫得收银台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810元、400余元游戏点卡及5包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57元)后逃离现场,并将200余元硬币丢在铁路边留给被告人陈涛。被告人陈涛于2012年4月28日在重庆市南安市洪濑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邹超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初的时候,其与相成群住在陈涛家中,陈涛当时在清水菜场旁一家黑网吧做网管,其以前也在该网吧做过,对那家的老板看不顺眼想去教训一下。陈涛提议可以去那家网吧抢点钱,晚上是老板的侄子在管网吧,胆子很小的,只要在早上七点半之前拿了钱跑掉就可以。其与相成群都同意去抢。陈涛又告诉其网吧的钱和物品摆放的位置,告诉他们抢之后沿着铁路跑。2月5日凌晨2时许,陈涛催其快点去抢,否则网吧玩通宵的人要多起来了,于是其和相成群带上之前买好的斧头和水果刀去了网吧,走之前陈涛又给了其一根钢管。到了网吧后,其与相成群把里面的客人都赶走,威胁网管让他去二楼,然后按照陈涛告诉其的位置,将抽屉里的1810元钱、400多元的游戏点卡和3包香烟抢走。逃跑的时候,其装了二三百元的硬币扔在与陈涛商量好的草丛中,陈涛是否拿到了其不知道。其能够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即是与其共同预谋抢劫的陈涛。2.同案犯相成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一晚,其与邹超、陈涛共同预谋去抢清水菜场旁的黑网吧。陈涛当时在那边网吧做网管不好出面,于是告诉其和邹超网吧财物摆放的位置,还说晚上是老板侄子在管网吧,那人胆子很小的,抢了以后要沿着铁路跑,这样老板开车追也追不到。三个人讲好在抢劫得手后分给陈涛200元钱,把钱藏在铁路那边,陈涛自己会去拿的。2月5日凌晨,陈涛将他们叫醒催他们动手。其与邹超便带上斧头和水果刀一同到网吧去,临走前陈涛还提供了一根钢管。二人在网吧威胁网管离开收银台并实施了抢劫。后来陈涛打电话给邹超,说邹超扔在铁路边的钱其没有找到,还在QQ上给邹超留言,说网吧老板报警了,让他们快点逃跑。其能够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即是与其共同预谋抢劫的陈涛。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清水菜场旁的黑网吧做网管,2月5日凌晨,有两个男人闯进网吧将客人都赶走,然后用刀和铁锤一样的东西威胁其到楼上去,那两个人在楼下将抽屉里的1810元现金和1000元的游戏点卡及5包香烟抢走了。其认识其中一个男人叫邹超,以前在这家网吧做过网管。4.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5包香烟的价值。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涛系在南安市被当地警方抓获。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涛的身份情况。7.(2012)甬仑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相成群、邹超的犯罪事实及判决情况。8.被告人陈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今年2月初的时候,邹超和一个山东的朋友住在其家里,其当时在一家黑网吧做网管,邹超也在那家做过,说想把那家网吧抢了然后逃到广东去,其表示赞同,并让邹超抢好了之后分给其200元钱。其告诉邹超网吧钱和烟摆放的位置,还陪着他们对逃跑路线进行了踩点,让邹超把钱放在沿途一个破水缸里。案发当天凌晨,邹超和那个山东人带好水果刀和斧头准备出去,其怕用刀出事,就给了邹超一根钢管。早上九时许,邹超打电话说抢劫成功了,并把200多元硬币给其扔在铁路边的草丛里,但其和朋友找了很久也没找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本人关于未出谋划策,未提供犯罪工具,不知邹超二人是否实施了抢劫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雪丛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