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喻李博璇与喻晨晨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浦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喻某某某,男,200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喻某某某之母),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喻某某,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何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