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谢玉学诉祁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学,祁树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谢玉学。被告祁树国。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谢玉学与被告祁树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祁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玉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谢玉学负担。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