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祥英与陈新强、朱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英,陈新强,朱海军,卢国锋,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陈祥英。被告:陈新强,个体经营户。被告:朱海军,个体经营户。被告:卢国锋,市经贸委职工。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西大街凤凰沿街楼。法定代表人:陈新强,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国锋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被告朱海军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雯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