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甘俊科与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俊科,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甘俊科。委托代理人:宋红兵。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原告甘俊科诉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甘俊科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甘俊科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