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田某乙与田某丙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系被继承人田某甲长子。原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系被继承人田某甲次子。被告田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与二原告系兄弟关系,系被继承人田某甲三子。委托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某乙诉被告田某丙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田某乙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力,原告田某某、田某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乙负担。审判长 王中林审判员 何娜娜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