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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田某乙与田某丙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系被继承人田某甲长子。原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系被继承人田某甲次子。被告田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与二原告系兄弟关系,系被继承人田某甲三子。委托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某乙诉被告田某丙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田某乙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力,原告田某某、田某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乙负担。审判长  王中林审判员  何娜娜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